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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采购办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2-26 点击:

奉节府发〔2015〕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2月22日第十届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奉节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开放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组织供给,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严控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切实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实现财政资金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充分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合理界定,以事定费。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公平透明,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一律向社会公开,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于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和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实施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可主要有六类:
    1.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公共安全、城市维护及市政设施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社工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性服务。规划设计、检验检疫检测、工程服务、统计调查、监测服务、网络信息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绩效评价、评估、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以及提升服务质量的原则,制定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布。
    四、实施程序
    (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部门年度预算正式批复后,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购买主体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事项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审核和批复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三)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以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数量。
    五、资金监管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增加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供给方承担。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定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职责分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制、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依照全县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二)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目录的审核。
    (三)民政、工商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对承接主体的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四)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及政府采购等进行监督,审计局根据县政府安排实施年度审计。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合理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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