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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真人投注关于印发《奉节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奉节财法〔2015〕1号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6-02 点击: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财办〔2013〕42号),我局制定了《365bet真人投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365bet真人投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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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9日


365bet真人投注规范性文件
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财办〔2013〕42号)等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局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三)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四)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五)单纯转发的文件;
    (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确保协调一致。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审核、备案登记、定期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法制科负责或者组织。

第二章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科室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的,由相关科室协商确定牵头起草科室。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联的,起草科室应当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
    第十条 起草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局内相关科室、下级财政部门以及局外相关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需要时,局法制科可以参加听取意见。涉及重大财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 “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因该文件制定而失效或者废止相关文件的,应明确文件的名称、文号或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财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起草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三章审核、登记与备案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经业务科室主笔人员草拟成文后,审核登记与备案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法制科审签登记;
    (三)办公室进行语法和文字审核;
    (四)分管领导审签;
    (五)局长审签;
    (六)办公室对文件审批流程的运行环节总体审核、印制。
    (七)办公室将印制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分送法制科正式备案。
    由本局起草、经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前述程序经局长审核后,送县政府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正式印发后,业务科室应将正式文件分送法制科登记存档。
    由本局牵头与局外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除前述程序外,需局外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由局外部门牵头,与本局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需经本局局长和分管领导签字,文件印发后,由业务科室送局法制科登记备案。
    局内多个科室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需相关科室负责人会签后再送法制科会签。
    第十五条 法制科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财政局的法定职责;
    (三)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协调;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对审核会签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法制科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七条 法制科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需要补充论证的除外。
    第十八条 法制科审核规范性文件文稿,审核无异议的,予以会签;认为规范性文件文稿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且与起草科室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科室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未经法制科审核,起草科室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办公室不予核稿。

第四章签发与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长签发。涉及重大财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财政局文件制发,不得使用局函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法制科负责公开内容,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科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起草科室应当跟踪掌握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定期清理由法制科负责组织,每5年开展1次;不定期清理由起草科室根据实际开展,清理结果应送法制科备案。法制科、起草科室应分别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定期清理时,有关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法制科审核汇总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修改工作由起草科室制订方案并实施,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稿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法制科室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定期将规范性文件收录到财政法规数据库中,有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仅对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由法制科负责解释。《365bet真人投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奉节财监[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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