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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重庆市财政局网站 发布人:刘选燕 发布日期:2014-01-03 点击: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4号)。为了使广大参保居民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人群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三、参保人员还需要缴纳费用吗?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四、大病保险的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起付标准以上—100000元以内(含),报销40%;100000元以上—200000元(含),报销50%;200000元以上,报销60%。
  五、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六、什么是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七、 什么是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每年度的起付标准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公布。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八、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的省市情况:目前海南省60家医院、贵州省遵义市27家医院已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拟2014年与我市联网。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实时结算范围。
  九、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
  参保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2013年已产生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在2014年2月底前予以赔付。
  十、咨询服务
  居民如果需要具体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可通过拨打以下电话具体咨询:市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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