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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对建设投资领域税收征管工作提出要求

信息来源:段书成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9-30 点击: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建设投资领域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规范税收秩序,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投资领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征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要加强建设投资领域税收源头管理。首先是招投标管理,要加强对重大建设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通过依法拟定和完善招标文件,鼓励和引导中标企业在奉缴纳税款。其次是报验登记管理,要加强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管理,落实来奉建筑企业的报验登记工作。工程项目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通知中标企业到我县国税部门报验登记。城乡建设部门对中标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核实报验登记情况,对未报验登记的及时向国税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要加强建设投资领域税收征收管理。首先是政府投资类项目。对于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将工程款项拨付至施工单位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在我县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的税票,拨款单位根据拨款金额,查验税票上计税依据与拨款金额是否相符,并在税票原件上加盖“已拨款”章戳,税票复印件作为发票附件备查。凡未依法纳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告知纳税人到我县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款后方能拨款。其次是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对于非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施工单位应提供经我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证明》,凡未依法纳税、不能提供《税收缴款证明》的,应告知纳税人到我县税务部门及时缴纳税款。第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发放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应提供我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证明》,未能提供的,国土房管部门通知开发企业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在后期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开发企业应提供我县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证明》,凡未能提供《税收缴款证明》的,国土房管部门通知开发企业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第四是欠税清收工作。加大税收清查力度,全面清查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2年度以来的税款缴纳情况,重点对开发规模大、周期长、前期项目未缴清税款又进行滚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税收清理检查,追缴欠税。税务部门在清理过程中,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通知》要求,要建立联动协同服务保障机制,首先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应充分依托全县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及时获取建设投资领域第三方涉税信息,发挥信息大数据集成作用,实施信息控税。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全面统筹,及时将建设投资领域相关涉税信息上传共享交换平台。其次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税务领域信息“红黑名单”,及时将涉税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职能部门依托该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依法依规对诚信纳税企业予以激励扶持,对不依法纳税企业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强化建设投资领域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通知》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建设投资领域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全县建设投资领域税收形势,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通知》强调,要严肃工作纪律。承担建设投资领域税收管理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进行税收审验,并及时提供准确、真是的涉税信息,不得无故拖延或变相拒绝。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1至2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采集及反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工作情况,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协税、护税年度考核。对不履职、不配合造成税收流失的单位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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