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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社保科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6-12 点击:

 办理依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办理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市户口;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49周岁。
    材料清单(查看原件,复印件两份): 1.申报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本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本人申报。2.村(居)核实评议。3.乡镇、街道初审上报。4.区县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受理机构 :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每人每年408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4680元。
    联系方式: 023--56557769(奉节县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咨询投诉: 023-12356
    表格下载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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